关于下发《葫芦岛市科技立项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葫国省营企事业单位:
为使我市科技立项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克服立项的盲目性,减少项目风险,提高科学计划项目的质量和实施率,制定了《葫芦岛市科技立项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工作中,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科技立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葫芦岛市科技立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科技立项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克服立项的盲目性,减少项目风险,提高科学计划项目的质量和计划项目的实施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立项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遵循一定原则、程序和标准,聘请同行专家,运用科学方法对将要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所进行的评判活动。
第二章 评估的原则、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科技立项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在能够满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保证科技立项评估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现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只限于申请列入市级各类科学计划的项目。凡申请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均需进行科技立项评估。
第五条 科技立项 评估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2、项目选题的必要性;
3、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4、开发条件的成熟性;
5、经费投入的风险性;
6、项目投资来源及合理性;
7、市场前景及效益实现的可能性;
8、项目指标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9、项目知识产权是否明晰;
10、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 科技立项评估组织机构、职责、人员及程序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评估工作,要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综合计划科负责。科技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组织科技立项评估。
第七条 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科技局内设的从事科技评估的业务组织。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估机构应有一定规模的评估专家支撑系统,专家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方面;
2、具备独立处理分析评估信息的能力;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科技立项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科技立项评估的基本业务,掌握科技立项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
3、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势态;
4、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
5、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定能力;
6、经过科技部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或考试;
第十条 科技立项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2、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3、不以个人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4、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5、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科技立项评估中的职责是:
1、与评估机构签订科技立项评估委托协议书;
2、负责对科技立项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3、制定和修改科技立项评估管理办法;
4、审查评估机构提供的科技立项评估方案;
5、向委托评估机构提供评估项目的有关论证材料;
6、解决科技立项评估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指科技立项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中存在的有关合理合法性问题,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及技术争议问题不在解决纠纷范围。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职责是:
1、保证科技立项评估的科学、公正、公开、准确;
2、向市科技局呈报项目评估方案;
3、负责组织项目评估的全过程;
4、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的科技立项评估结论报告书。
第十三条 科技立项评估的基本程序是:
1、签订评估协议书;
2、评估需求分析和制定评估方案;
3、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4、撰写科技立项评估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五条 评估方案得到市科技局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市科技局签订委托科技立项评估协议书。协议书包括:
1、评估范围、对象;
2、评估目的;
3、评估时限;
4、评估方法;
5、评估报告的要求;
6、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法;
7、 评估报告使用的范围;
8、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9、争议的处理方式;
10、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科技评估机构在科技立项评估中,成立项目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撰写科技立项评估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2、评估原则;
3、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4、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5、评估方法的采用;
6、评估说明;
7、评估结论;
8、重大事项说明;
9、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一致。
第四章 科技立项评估资金
第十九条 科技立项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科技立项评估金额由市科技局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协议书中协商议定。
第二十条 科技立项评估资金来源:
1、建立立项评估收费制度。资金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支付;
2、市财政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一定额度资金。
第五章 科技立项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科技立项评估办法和委托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进行科技立项评估时,应当尊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科技局同意,评估机构不能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限期改正;
3、停业整顿;
4、取消评估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参与科技立项评估的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立项评估活动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有关程序提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论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葫科发[1997]4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评估管理
通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科 2002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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