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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委)办局、驻葫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正和科学的管理,特修订并下发《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科技项目管理。原《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葫科 〔 2006 〕 1 号)同期废止。
附件: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围包括:在我市实施的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遵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及《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服务基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和市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个别程序。
第六条 一般程序:发布指南、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估、计划下达、项目责任书签订。
市科技局根据各类计划项目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招投标方案,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市科技局相关科在审查项目和综合各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经局务会研究,确定专家评估论证项目。根据《葫芦岛市科技项目评估办法》组织网上评估论证,根据专家评估论证结果,由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并下达年度计划。计划下达的同时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七条 个别程序:招投标或直接下达计划任务书项目。招投标项目的申报,按照《葫芦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直接下达计划任务书项目是指特殊情况下,应急重大科技项目采取的个别立项程序,由市科技局审批和下达计划任务书。直接下达计划任务书项目的确定,需多方征求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投入;
4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 、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财务制度;
6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 、 项目申报书;
2 、 项目可行性报告;
3 、 其它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技术证明、财务证明、贷款证明等。
第十条 申报单位直接在网上申报项目(网址 www.hldstb.gov.cn )。涉及国家机密项目不采用网上申报与网上评估论证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报市科技局,并注明密级。
第十一条 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结题和项目年度总结。项目结题是指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年度总结是指结转项目每年度对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采用鉴定或结题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结转 项目采用年度阶段性验收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验收组完成。 验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 、科技局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验收以签订的项目责任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责任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验收 以书面验收形式为主, 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资料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情况或必须实地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责任书;
2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验报告;
4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包括科三费使用明细);
5 、研究的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6 、其它材料(包括所获成果、专利、成果推广应用等证明)。
第十六条 被验收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 、 未完成项目责任书主要(内容)指标的;
2 、 提供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3 、 超过项目责任书规定时限且事先又没有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的;
4 、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情予以中止、撤销或限期整改完善。经整改完善在期限内仍未通过验收的视为未完成。
第十八条 组织验收科室要提前 15 天通知被验收者。验收组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并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撤销:由于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的,经市科技局确认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追回剩余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章 鉴定奖励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可根据《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评奖。通过成果鉴定的计划内项目,不再参加项目验收,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主管该计划项目的业务科。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项目完成后,要按照市档案局要求进行科技项目存档。存档材料包括:项目计划责任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专家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我市列入国家、省和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内部分工如下:各业务科分别提出分管领域的项目指南;负责所管理项目的初审、提出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项目责任书的签订、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的验收和结题项目的存档;负责组织国家、省对口处室管理项目的申报,并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跟踪管理。综合计划科负责综合各业务科撰写的项目指南并发布;负责各类计划安排及拨款资金的综合平衡;组织专家评估、计划下达和项目统计分析;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负责科三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项目申报网络系统管理。
市科技局各科、 项目主管部门、 县(市)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
负责市级农业、社会发展类计划项目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负责市级工业、软科学类计划项目
成果与技术市场科:
负责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管理工作;负责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
信息化科:
负责市级信息产业项目
知识产权科:
负责市级专利产业化项目
综合计划科:
负责市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市)区科技局: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要求协助市科技局组织所属部门、区域的科技项目推荐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对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 、 签订项目责任书,完成约定的各项任务;
2 、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3 、 接受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如遇项目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技局,以便进行必要的计划调整;
5 、 不能按项目责任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必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
6 、 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或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纳入《市科技系统机关中层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办法》管理,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科技计划 通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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