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葫科〔2007〕31号                       签发人:李建国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 106 号),特制定《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鉴定、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鉴定、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鉴定、推荐、评审和授奖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五条 鉴定是指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拟报奖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依据。
   第六条 鉴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二、引进消化吸收、开发、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有创新。
   三、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形成的成果,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及科技档案等。
   五、理论研究成果。
   六、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基础性论著、学术工具书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审查和评价方法如下:
   一、成果登记制:凡完成的科技成果,不需组织专家评价就能确定成果水平的,采用成果登记制。采取成果登记制的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自然科学中纯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二)已授予国家发明专利及技术含量高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法律有效期内),已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凡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检验、测试、审定,性能指标达到鉴定要求的科技成果(如标准、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新品种等)。
   二、检测鉴定: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 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
   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科技成果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参加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一、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二、 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并有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的责任。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专家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或委托县(市)区科技管理机构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检测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等;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查新检索报告;
   八、用户使用情况证明;
   九、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十、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一、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材料;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必须符合科技档案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申请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提交科技成果鉴定全套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鉴定决定。同意鉴定的,要明确委托单位和鉴定形式,根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必须使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印章,其它印章无效。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确定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鉴定申请渠道:
   一、隶属县(市)区的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可视情况委托县(市)区科技局主持鉴定。
   二、市直机关、驻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报市科技局组织鉴定。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需要鉴定时,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按照鉴定申请程序申请鉴定。
   四、对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全省及全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统一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功勋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 , 是指候选单位或个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单位或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中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前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中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产品” 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 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 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在争创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中,按照《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综合考评,排名居前(前 2 名)成效显著的。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开发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软科学、图书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不超过 11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不超过 9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三等奖不超过 7 人,单位不超过 3 个。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 国家安全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超过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显著,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 重大工程类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工程比较复杂,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推 荐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应以书面形式自荐或专家推荐。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经济、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 3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市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留任下届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 2 人、成员若干人。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或评价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奖励办公室按一定比例推荐参评项目,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第四十一条 通过学科(专业)评审组初审的一、二等奖项目,推荐给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答辩、表决。
   一、终审会议应当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三、科学技术功勋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没通过的项目自动降为二等奖,二等奖没通过的项目自动降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除兼顾学科(专业)平衡外,一般每次一等奖不超过当年奖励总数的三分之一;二等奖不超过当年奖励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学科(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科学技术奖励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前款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四十八条 实质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个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个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异议期间的反馈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以市政府名义批准。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5 万元 / 项。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 40 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1.5 万元 / 项,二等奖 0.8 万元 / 项,三等奖 0.5 万元 / 项。
   第五十二条 同一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奖励的,奖金以最高金额为限发放,不能兼得。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鉴定、推荐、评审等所需文本格式,在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 http://www.hldstb.gov.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葫科 [2004]34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奖励  通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