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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葫芦岛市重大科技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政府财政拨款的重大的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是指在我市能够形成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市科技局行政管理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作为招标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并事先公布招标内容,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作为投标人参加竞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
第四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本,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方接受投标方递交的投标书,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第六条 葫芦岛市科技局为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科技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八条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主要目标;
(四)项目评价标准及方法;
(五)成果形成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企业出资的支付方式;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原则;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至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成果转化和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内容包括:
(一)投标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已完成的国家、省(部)、市科技计划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四)资信、自有资金情况及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情况;
(五)联合投标的单位。
投标人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研究、攻关技术开发项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投标人少于两家。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
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三)资信和业绩良好,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的记录和违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意向书,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的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包括: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十二)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和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招标项目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三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及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标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按照《葫芦岛市科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有权终止该项目执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此后申报的的各类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停止受理两年。
第四十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招标投标 科技管理 通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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