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辽知发〔2006〕34号

 

关于落实《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 006 年 1 0 月 1 2 日发布, 2 006 月 11 月 1 3 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七条中关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的规定,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予以落实。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申请人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单位属地以其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2 、中直、省直单位以其营业所所在地按属地原则处理。

  3 、县级市设立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将编委的批文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知识产权局备案。

  4 、省知识产权局不再办理此类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 网站 s i po . gov.cn 下载 )

  附件: 2 、费用减缓证明表 ( 网站 lnipo . gov . cn 下载 )

 

二○○六年十 二月四日

 

主题词: 专利 费用 通知

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6 年 12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