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专利申请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葫芦岛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 O O 六 年 十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主题词:科技 专利 资金 管理 办法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设立“专利申请补助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专利申请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对象
凡我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咨询机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支持。具体对象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的。
(二)、在我市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三)、其它需要补助的对象。
第五条 申请补助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优先补助发明专利,非发明专利应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和潜在的市场前景。外观设计专利原则上不补助(中小学生除外)。
第六条 申请补助范围
(一)、专利申请费;
(二)、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发明专利年费(授权后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
(五)列入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方式
1、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补助200元,授权后每件补助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400元;
3、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200元。
4、职务发明专利或试点、示范化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另行确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利费补助的需提供:
1、《葫芦岛市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维持费、审查费和发明专利年费(前三年)补助的需提供:
1、《葫芦岛市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审查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国际阶段申请费用补助需提供:
1、《葫芦岛市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出示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四)国家或我省(含葫芦岛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申请被授予的职务发明专利的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式二份;
2、《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清单》(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并提交相关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各项补助的申请。受理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每季度第四周为补助费用领取时间。
《葫芦岛市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在网站:www.hldstb.gov.cn下载。
第十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将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办理补助事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审核专利申请补助数额,向市知识产权局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工作,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本资金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和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或组织专利专项活动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只补助当年的专利申请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接受补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接受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供一份有效专利证明和实施情况或存在问题的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补助,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专利申请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