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方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辽宁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创建活动。
一、 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形成有益于加快经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推进本地知识产权工作。
2、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试点县(市)区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政策规章,为增强本地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
3、知识产权普及与提高。试点县(市)区要把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作为提高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层次的基础,为增强全地区知识产权意识和认知水平,切实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宣传普及的力度。
4、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增强。要引导和鼓励发明人将具有市场前景的研发结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全地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提高,特别要注重企业、产业和主要产品知识产权质量的提高,增强全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要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及时协调帮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为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和社会环境。
6、知识产权实施效果的提高。要积极推动有益于本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在当地实施,做强做大,鼓励、扶持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 基本条件
1、县(市)区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年专利申请量增长率列全省同类县(市)区前列;
4、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三、 申报与审批
1、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制定试点工作初步方案,相应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出具推荐函;
2、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应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依据试点县(市)区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县(市)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县(市)区做出必要的考核后审批;
3、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县(市)区做出最终批复。获得批准的县(市)区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辽宁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牌匾。
四、 扶持措施
1、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中,省、市知识产权局要给予积极的指导与必要的支持。
2、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大扶持力度,对具备条件建立各类咨询、代理、中介等服务机构的要积极鼓励并加快审批效率,促进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3、试点县(市)区可优先享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当地的自主创新工作的深入进行;
4、对来源于试点县(市)区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可比照省试点示范企业标准给予申请费用资助;
5、对来源于试点县(市)区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可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扶持;
6、积极协调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五、 考核验收
1、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工作期为两年。
2、在试点期限届满时,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应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对试点县(市)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当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效率与实际成效。其中,当地的专利申请应当比试点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发明专利增长应当超过15%,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在当地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产值提升较快,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
3、验收合格、成绩优秀的县(市)区可申报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