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06] 第 99 号令,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内创办的企业及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贸、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现状,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
  (二)新医药、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
  (七)地球、空间、海洋技术;
  (八)核应用技术;
  (九)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科技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辽宁省科技厅、统计局公布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投入市场销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投产鉴定;
   (二)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产品通过法定技术检测部门检测。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由企业申请,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行业专家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证。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每年的 2 月份和 8 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投产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
   (四)企业财务部门出据的产品效益证明;
   (五)用户使用意见 2 份;
   (六)不同角度的产品照片 2 张。
   (七)属于国家专卖、专控产品,需提供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将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 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 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 企业法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 企业主导产品必须是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40% 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 3% 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七)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40% 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八)企业年总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在 10 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 2 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
   (九)有良好的企业形象,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及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下。
   (十)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委、地税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在先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分别于每年 3 月和 9 月进行。认定采取企业申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认定领导小组终审、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填写《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 ;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3. 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 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 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 二 )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 三 ) 评审合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牌匾,并在《葫芦岛日报》等媒体公告。对于没有通过评审的企业,鼓励其整改后继续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复审一次,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复审企业;
    (二)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审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复审时,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效益情况概述,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并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或撤销其认定资格,废止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并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市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高新技术企业中评出优秀市高新技术企业 2 至 5 家,在科技三项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在向省、国家推荐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O 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