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六条 设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 ( 以下简称认定小组 ) ,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填写《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 ;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3. 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 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 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 二 )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 三 ) 评审合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复审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复审企业;
    (二)企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请复审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复审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复审时,须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效益情况概述,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并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废止认定证书和命名牌匾,并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本市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从高新技术企业中评出优秀市高新技术企业 2 至 5 家,符合法定条件的,连续给予科技三项经费的重点支持。同时在科学技术项目选定、向省、国家推荐项目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 1997 〕 41 号)同时废止。
 
资料下载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附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省文件)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省文件)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联系地址: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3156308
版权所有: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
制作维护:葫芦岛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tel:0429-3111151 E-mail:wwh77102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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